当前位置 : ->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您需要先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