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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8 号)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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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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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申请人对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1.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接收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审核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复核。

省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

3.反馈

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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