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
适用层级:县级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核定范围内领用发票。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发票领用簿》。
2.条件报送资料:
(1)经办人变更还应报送: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3)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还应报送: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发票验旧。
(事项编码:3.3.1-060 发票验旧)
3.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办税厅进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事项编码:3.3.2-061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发放发票的监控信息,存在的启动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事项的基本流程。
(3)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4)对于领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的纳税人,只发放发票电子数据。
(5)纳税信用为 A 级的纳税人,可单次发放不超过 3 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信用为 D 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7)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升级规范
(1)依托互联网平台,创新发票领购形式,提供发票网上申领服务,实现发票自动验旧,引入现代物流服务配送纸质发票,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发票服务新体系。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自助领取发票。
(2)通过比对开票信息,提示纳税人及时调整发票版别和用量。
(3)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 版)》:10.2.1 发票领用。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 版)》:1.2.1.6-017 发票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58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
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4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
6.《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税总发〔2014〕59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 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函[2015]1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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