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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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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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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启动违法处罚业务流程。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结果。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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