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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加工贸易手(账)册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还须出具书面说明文件,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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