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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向税务机关报告土地出(转)让、税源申报明细报告、增量房销售、存量房销售等信息。



设定依据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 号)



办理材料

1.土地出(转)让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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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源申报明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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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量房销售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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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量房销售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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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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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涉及房地产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各级税务与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发改委、监察等部门协作,涉税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涉税事项的重要举措。

4.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服务。

2.取消《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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