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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国内采购货物出口转内销的,还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出口转内销的,还需报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还需报送《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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