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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 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3.《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税总发〔2016〕18 号)第七条第一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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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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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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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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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房产税源明细数据包括从价数据和从租数据,在报告从租数据之前,必须报告从价数据。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报告多条记录。

6.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土地证号、宗地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申报。

7.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

(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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