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必须报送资料:
《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条件报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还需提供出口发票。
(2)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还需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还需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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