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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条件报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还需提供出口发票。

(2)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还需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还需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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