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 月 15 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1.必须报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还需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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