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信息报告规范 ->基础信息报告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 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其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 第 44 号、 第 48 号修改) 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基本规范

1.办理

1)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3)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不全、不准或需要更新的信息予以补正。

2.反馈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归档

将纳税人确认后的《变更税务登记表》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本文附件:

您需要先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