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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

设定依据

符合环境保护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环境保护税 优惠备案。

办理材料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无需 办理备案。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 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2,政策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无需办理备案。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 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 1606400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 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 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5.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6,政 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 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6.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7,政 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 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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