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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报告。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2.条件报送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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