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市级、省级
企业应在本年度 4 月 2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1.必须报送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企业核对完毕填写确认意见后报送)。
2.条件报送资料:
企业认为反馈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缺失或不一致时,还需报送:
(1)《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
(2)《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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