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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还需要提供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2)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还需要提供:

——完税凭证。

——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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