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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票种调整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调整其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2.条件报送资料:

(1)经办人变更还应报送: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还需报送: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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