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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及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时,应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办理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2 份。

(2)转让合同、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与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有关的资料。

2.条件报送资料: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还应报送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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