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开始前,应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1.必须报送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 税务登记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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