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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清税证明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在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进行清税申报,申请开具《清税证明》的事宜。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清税申报表》 3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2.条件报送资料:
单位纳税人还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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