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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复评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办理材料
1.《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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