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的自身涉税信息查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1 号)
1.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要提供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2.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
3.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1.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具体地点和网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机关确定。
2.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提出书面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自行获取的,即时查询。
提出书面申请的,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2.对于纳税人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3.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4.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确认涉税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省税务机关可推进实现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充实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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