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了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在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后,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事宜。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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