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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 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事宜。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条件报送资料:
(1) 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4)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还需提供税控设备。
(5)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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