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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出口备案手续。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

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应报送中

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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