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申报纳税规范 ->延期申报纳税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省级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24002。


设定依据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原件及复印件。

(6)《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报送: 

(1)代理委托书。

(2)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您需要先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