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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24003。


设定依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2.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报送:

(1)代理委托书。

(2)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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