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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纳税人因经营活动需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专用章印模。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本文附件:

A02084《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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