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纳税人因经营活动需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1.必须报送资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专用章印模。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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