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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季)汇总申报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 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3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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