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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简易申报或者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费)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不需报送资料。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报送下列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相关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人应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份;

——消费税纳税人报送《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 份;

——营业税纳税人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2)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还应报送《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4)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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