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纳税人(车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补办。
1.必须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2 份。
(2)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
2.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为内地居民的,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纳税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纳税人为外国人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4)纳税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5)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以及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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