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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丢失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交购买方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备查。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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