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税务认定规范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设定依据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本文附件:

A03050《税务资格备案表》.docx

您需要先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