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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