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市级、省级、税务总局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24007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税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3)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报送:
(1)代理委托书。
(2)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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