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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审批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市级、省级、税务总局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24007


设定依据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税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3)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报送:

(1)代理委托书。

(2)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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