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省级、税务总局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中国税务机关作出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行为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 份和电子版。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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