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
适用层级:县级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者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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