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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 份。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2.条件报送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2)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4)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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