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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缴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一定时期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证明:

1.通过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进行社会保险费批量扣款的。

2.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企业员工需要查询单位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适用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的地区)。

3.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发生社保关系转移等情形。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表》 。

(2)缴费人身份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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