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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 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


办理材料

1. 建造普通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101170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 号), 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 依据、 范围、 期限、 数量、 金额等, 加盖公章)。
(3) 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复印件。
(4)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5) 相关的收入、 成本、 费用等证明材料。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 依据、 范围、 期限、 数量、 金额等, 加盖公章)。
(3) 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城市实施规划、 国家建设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 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 原件及复印件。
3.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 依据、 范围、 期限、 数量、 金额等, 加盖公章)。
(3) 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政府依法征用、 收回房地产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 政府征用、 收回房地产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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