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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收入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还应报送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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