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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 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材料

1. 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已取得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已发放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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